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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艺术电视台股份有限公司自律委员会章程
109年5月4日订定
第一条
台湾艺术电视台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称台艺公司)为保障消费权益、反映多元意见、制作优质节目、落实媒体第四权,特筹组台艺自律委员会(以下称本委员会)。
第二条
本委员会之任务如下:
一、制订本委员会章程并据以执行。
二、广纳各界对台艺公司所经营之电视频道节目内容之意见,并研商改进。
三、主动检讨现有台艺公司所经营之电视频道节目内容并研商改进。
第三条
本委员会设委员三人,台艺公司一级主管为当然委员。
第四条
本委员会由台艺公司总经理担任召集人。另设执行秘书一人,协助推动及执行委员会务,由各部依序指派部门同仁担任,一年一轮任。
第五条
本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,连聘得连任。
第六条
本委员会每六个月召开会议一次(自民国109年6月1日开始施行),由召集人召集之,并担任会议主席,必要时得随时召集临时会议,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,由委员互推一人担任会议主席。
第七条
本章程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,修正时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