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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自律委員會章程
109年5月4日訂定
第一條
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稱台藝公司)為保障消費權益、反映多元意見、製作優質節目、落實媒體第四權,特籌組台藝自律委員會(以下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
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制訂本委員會章程並據以執行。
二、廣納各界對台藝公司所經營之電視頻道節目內容之意見,並研商改進。
三、主動檢討現有台藝公司所經營之電視頻道節目內容並研商改進。
第三條
本委員會設委員三人,台藝公司一級主管為當然委員。
第四條
本委員會由台藝公司總經理擔任召集人。另設執行秘書一人,協助推動及執行委員會務,由各部依序指派部門同仁擔任,一年一輪任。
第五條
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,連聘得連任。
第六條
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(自民國109年6月1日開始施行),由召集人召集之,並擔任會議主席,必要時得隨時召集臨時會議,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,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會議主席。
第七條
本章程經總經理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